十堰电大郧西分校二〇一八年元月考试考务工作安排
日期:2017-12-29 00:00:00  发布人:hbyxzh  浏览量:323

一、考务领导小组:

  长:王吉铁(郧西电大校长)

副组长:李  军(郧西电大副校长)

  员:王正兴  殷均忠  张昌涛  张万炳  胡连琼   王明海 

二、考务人员分工:

    考:王吉铁

副 主 考:李   

    视:省、市电大领导

    公:胡连琼  王明海  薛代平 

试卷保管:周道贤 庹明枝  艾 红

监考人员:

A

B

C

D

王荣根  余丙兰

张启国  胡苹

柯虎 姚海波

徐森林  柯枫

E

F

G

H

王德成  林军

王子丽 武海燕

蒋兴成 韩安键

张永锋 王伟昌

    勤:翁大伟  纪曙光

    费:张豪义       卜荣芳  

    传:殷学军

    卫:王绪忠  王佑宏  游大新  王明涛  姚书武

三、监考守则

1、监考人员要认真做好试场的监督、检查工作,既要严肃维护试场纪律,又要热情关怀应考学员。

2、考前,监考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考试工作的文件和规定,进行试卷交换和装订、密封等业务训练。

3、每门课程开考前30分钟,监考人员应到考场办公室报到,领取试卷;考前15分钟,组织考生入场,逐人核对学生的考号、照片,宣读考场规则。

4、考前5分钟,监考人员应在试场内当众拆开试卷袋,核对袋内试卷种类、数量及附件有无差错,然后按顺序发卷。

5、考试终了前15分钟,监考人员要提醒考生注意考时间,按顺序依次收集试卷,并如实填写《试场情况记载表》和试卷上有关栏目。

6、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作任何解释,但对试卷印刷不清的询问,可予以当众答复。

7、监考人员发现违纪行为,要立即制止和处理。如试场内二分之一以上考生违纪或舞弊,经制止无效,要及时上报考场办公室,由考场负责人或巡视员进行处理。在处理违纪舞弊考生时,由二人共同取证,并如实填写《试场情况记载表》上。

8、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非本试场的监考人员以及其他无关人员进入试场。

9、每门考试课程结束后,监考人员必须清查考卷份数,将全部考卷(含缺考试卷)按小号到大号的顺序装订、密封成册,并连同《试场情况记载表》一并装入试卷袋内,用《考卷袋口封条》封住袋口,全部工作完成后,将试卷交考场办公室。

四、考生守则

一、考前十五分钟,考生凭《准考证》((学生证》)、《身份证》等证件进入规定的考场。

二、考生入场只准带必要的文具,如铅笔(选择题用)、圆珠笔、钢笔、三角板、圆规等。禁止携带任何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资料、报刊和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信工具{BP机、移动电话}、电子记事本等电子工具。

三、考生入场后,要对号入座,将本人《准考证》(《学生证》)、《身份证》放在课桌上角,以便核验。

四、开考三十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开考三十分钟后考生方准交卷出场,出场后不得再进入考场续考。

五、考生领到试卷后,必须先到指定位置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学号、归属单位及座位号等栏目。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试卷一律作为废卷。

六、统一开考铃声响后考生才能开始答题。

七、考生必须严格按试卷要求作答,不按规定要求作答的试卷律无效。

八、考生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楚时可举手询问,监考人员应当众答复;涉及试题内容问题,考生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九、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偷看、抄袭他人答卷;不准夹带、冒名或换卷:  不准吸烟。对于违反考场规则、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和舞弊者按违反考场纪律处理,情节严重的将取消本次考试资格或限期停考。

十、考生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不准携带试卷和草稿纸离开考场。离开考场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考试结束铃声响后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按顺序整理好放在桌上,待监考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场。

十一、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进行正常的监考工作,监考人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做出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威胁监考人员人身安全的考生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五、巡视员工作职责

1、巡视员代表考试组织部门,对考试的全过程(包括试卷的保管、运送,考卷的装订、密封等)执行监督和检查任务。

2、巡视员应在考试前一天到达考场,检查监考人交员的培训情况,考场准备情况和试卷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巡视员要按《考场规则》和《监考守则》对考生考试情况和监考员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协同考场办公室对考生违纪、舞弊和监考人员失职行为进行处理。如发现严重泄密、舞弊情况、应及时上报考试组织部门。

4、各考场巡视员应负责本考场的巡视工作,考试期间应始终在各试场巡考。

5、考试结束后,各考场巡视员应向其委派的考试组织部门如实汇报该考场的考试情况,并对考场考试工作予以准确评价。

六、考试违纪处罚补充规定

为了严肃考风考纪,确保开放教育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关于重申考纪和加强考试管理的意见》(鄂电大字[1995]71)第六条考试纪律中的有关考试违纪行为及其处理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将考试违纪行为分为一般违纪和舞弊两种。

二、考试违纪行为的界定及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一般违纪:

1.不按规定要求就座。

2.不经监考教师同意互借文具。

3.考试结束,监考老师收卷时不肯交卷。

4.交卷后不立即离开考场,并在考场内及走廊上喧哗,影响他人考试。

5.有其它扰乱考场秩序,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

 ()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舞弊行为:

1.开考后,发现试卷下垫有夹带、书籍和笔记本(无论是否翻阅抄看)

2.考试中,发现在书写工具和身体有关部位做夹带。

3.考试中互传纸条,交换试卷<双方同样处理)

4.考试中或交卷时交头接耳(双方同样处理)

5.考试中相互以眼色、手势或其它方式传递考试答案。

6.考试中偷看旁人试卷或有意让他人看试卷。

7.考试中利用手机、寻呼机等现代化通信工具作弊。

8.已交卷再改动试卷。

9.请人代考和代替他人考试者(双方同样处理)

10.其它严重舞弊现象

(三)对一般违纪行为的学生,取消该科成绩作0分处理。对1—8种舞弊现象,该科考试成绩作“0记载,并通报批评。第9种舞弊本学期各科考试成绩作“0记载,并通报批评。

本规定若与原考试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堰电大郧西分校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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