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违纪处罚补充规定
日期:2018-07-01 00:00:00 发布人:hbyxzh 浏览量:143
为了严肃考风考纪,确保开放教育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关于重申考纪和加强考试管理的意见》(鄂电大字[1995]71号)第六条考试纪律中的有关考试违纪行为及其处理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将考试违纪行为分为一般违纪和舞弊两种。
二、考试违纪行为的界定及处罚。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一般违纪:
1.不按规定要求就座。
2.不经监考教师同意互借文具。
3.考试结束,监考老师收卷时不肯交卷。
4.交卷后不立即离开考场,并在考场内及走廊上喧哗,影响他人考试。
5.有其它扰乱考场秩序,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
(二)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舞弊行为:
1.开考后,发现试卷下垫有夹带、书籍和笔记本(无论是否翻阅抄看)。
2.考试中,发现在书写工具和身体有关部位做夹带。
3.考试中互传纸条,交换试卷<双方同样处理)。
4.考试中或交卷时交头接耳(双方同样处理)。
5.考试中相互以眼色、手势或其它方式传递考试答案。
6.考试中偷看旁人试卷或有意让他人看试卷。
7.考试中利用手机、寻呼机等现代化通信工具作弊。
8.已交卷再改动试卷。
9.请人代考和代替他人考试者(双方同样处理)。
10.其它严重舞弊现象
(三)对一般违纪行为的学生,取消该科成绩作0分处理。对1—8种舞弊现象,该科考试成绩作“0分”记载,并通报批评。第9种舞弊本学期各科考试成绩作“0分”记载,并通报批评。
本规定若与原考试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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